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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系列——试用期内就可随意解雇员工吗?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5:11:56 点击次数:2842 关闭

案例回放:

无锡某置业公司招聘高级物业顾问,招聘广告列明的要求是:本科学历,富有激情,敢于挑战。本科毕业的华某面试合格后与公司签定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三个月。华某上班一个月后,公司以华某没有实践工作经验为由解雇了华某,华某遂找公司HR“理论”,要求公司给个说法,公司HR解释说:试用期内员工和单位都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撤消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要求公司必须继续履行和华某的劳动合同。

 

专业分析:

在员工和单位的劳动关系中,试用期是个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环节。很多人都认为:在试用期内,单位和员工都可无理由地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种看法完全是对法律的误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9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员工确实可以无理由地和单位解除合同,但单位要和员工解除合同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单位必须要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员工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换句话说,单位首先得证明自己的录用条件是什么,如果没有明文明确制定录用条件,根本就谈不上试用期解雇员工的问题了。其次,即使规定了录用条件,单位还得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本案中,"本科学历"这一硬性条件华某是符合的,而"富有激情,敢于挑战"这一软性条件是无法量化的,单位也是很难用证据来进行充分证明的,华某的胜诉也是理所当然的。

 

律师提醒:

现实中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但象华某这样的劳动者还是比较少的,一方面是因为很多劳动者没有勇气站出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另一方面很多劳动者对劳动法律的具体规定缺乏深入的理解;本案例也告诫那些心存侥幸的用人单位,切莫把试用期内的员工当作"廉价劳动力"!

 

(本文作者李风,无锡市涉台法律服务团秘书长、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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