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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系列——试用期内辞职都不要赔偿吗?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5:22:34 点击次数:2937 关闭

案例回放
凌某原为无锡某职校教师,后经猎头公司运作进入无锡新区某外企公司工作。2004年9月凌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前三个月为试用期,还约定:基于公司为凌某向职校赔偿了违约金四万元,凌某必须为公司服务四年,在这服务期内,凌某若要解除劳动合同,须赔偿全部损失。2004年10月,凌某以个人理由提出辞职,公司遂要求凌某赔偿损失四万元,但凌某认为其在试用期内享有任意解除权,无须赔偿任何损失。公司无奈之下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凌某赔偿损失四万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公司的请求。
 
专业分析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内,享有对合同的无条件的任意解除权,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特权,但是试用期内辞职是否要向单位赔偿损失呢?单位无权要求试用期内辞职的员工赔偿培训费,但是单位的所有损失劳动者是否都无需赔偿呢?答案是否定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用人单位赔偿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因为如果用人单位招用该劳动者而直接支出了相关费用,而该劳动者却在试用期可随时解除合同,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显然是极不公平的,因此弥补用人单位的损失就十分必要,毕竟在这情况下,用人单位并没有任何过错。因此,劳动者向单位赔偿招录费用从法理上来说属于弥补损失,以达到劳资利益的平衡。
 
律师提醒
优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是劳动法的特有原则,但这种优先的保护不是无条件的,更不是绝对的,因为公平公正毕意是法律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只有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兼顾保护劳资双方利益,也能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本文作者李风,无锡市涉台法律服务团秘书长、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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