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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篇——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如何规范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5:27:38 点击次数:2963 关闭

——洪某诉G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要点

民间借贷中,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年利率超过24%,不足36%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约定的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全部无效。

 

审理法院及时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年3月。

 

基本案情

原告洪某(台胞)诉称,2014年1月16日在万甲、万乙(台胞)个人担保及G公司提供房产担保的情况下,她借给G公司人民币500万元,借款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现只得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G公司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支付至判决之日止按月息3%计算的约定利息与逾期利息,判令万甲、万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G公司、万甲辩称,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担保关系是事实,洪某诉请的利率过高,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万乙辩称,担保是事实,借款事实需要洪某提供付款依据才能认可,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应予调整。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1月16日洪某与G公司签订《借款合同》1份,合同约定G公司投资H大厦项目需要进行装修,向洪某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利率月息3%,利息为预先收取,第一次付息为支付本金时预告扣除一个月的利息,双方同意以H大厦项目部分商品房作为本借款之担保,双方另行签订房屋销售合同作为附件,万甲、万乙为本借款之本息负连带保证责任,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同日万乙出具《切结书》,承诺以2500万元新台币的本票作本借款之担保。合同订立的当天,洪某向G公司帐户汇款人民币500万元,同时G公司开具了收到借款500万元的《收款收据》1份。借款到期后G公司未能按约还款,2014年9月30日洪某委托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向G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G公司及时归还借款。同年10月15日G公司回函解释未还款原因并承诺于2014年11月5日前归还所欠利息150万元,11月30日前还清所有借款。然G公司仍未能履约,洪某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根据洪某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款收据及汇款凭证,足以证明其已履行了出借人民币500万元的义务,G公司虽称预扣一个月的利息,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信,G公司应当承担归还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因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已超出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贷款基准利率5.6%的4倍,本院对超出4倍利息部分不予保护,并对超出部分的利息按归还本金计算。万甲、万乙在本案中作为担保人,理应按约承担连带责任,但万甲、万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G公司追偿。

最终判决:

一、G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洪某借款本金477.935297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5月16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贷款基准利率5.6%的4倍计算的利息88.9172万元。

二、万甲、万乙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万甲、万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G公司追偿。

三、驳回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注解及风险提示

本案主要涉及到借款合同本金及利息如何确定。

第一,《借款合同》中约定第一次付息为支付本金时预先扣除一个月的利息,此时借款合同本金如何计算?根据2015年8月最新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也就说,如果约定借款500万元,但在支付的时候预先扣除10万元利息,仅支付了490万元,那借款本金就应当认定为490万。不过在本案中。根据收款收据及汇款凭证,足以证明其已履行了出借人民币500万元的义务,G公司虽称预扣一个月的利息,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法院对该意见不予采信。

第二,借款合同利息,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由于本案判决是2015年3月,而目前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2015年8月公布的,在本案判决之后,故该判决是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认定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月利率3%已超出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贷款基准利率5.6%的4倍,法院对超出4倍利息部分不予保护,对超出部分的利息按归还本金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后,对民间借贷利率计算方式有了新的规定,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是分段保护的:第一,约定的利率最高上限不得超过年利率24%,在这个范围内可以受到法律全面保护;第二,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36%之间,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已经支付的不用再还,没支付的就不能再通过诉讼来主张,法院也不会支持;第三,约定的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全部无效,借款人如果已经支付的可以要求返还的。

本案中借贷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即年利率36%,如果按照现行有效的规定,对年利率24%-36%之间的利息,则不必按归还本金计算。

 

作者: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 朱国良、朱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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