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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台青会章程


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青年委员会章程

(2017年9月7日第九届九次会长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青年委员会(以下简称无锡台青会)旨在为在无锡创业与就业的台湾青年提供学习、交流、联谊的平台,同时也是政府部门与社会各界联系无锡地区台籍青年的桥梁。无锡台青会的宗旨:提升成长、创新超越、互助联谊 。

    无锡台青会属于无锡市台协下的一个功能委员会,受无锡市台协管理与监督。凡持有台胞证、符合年龄条件、在无锡工作、生活的青年均可申请加入。

 

第二章      任务

第一条      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和辅导服务,举办有关宣讲会、座谈会和研讨会等;          

第二条      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的联系,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组织会员培训、研讨及开展适合青年特点联谊活动,提升会员综合素质、增强会员间情感联系,提高台青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台籍青年,并按规定缴纳会费,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五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      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二)      拥护台青会《章程》;

(三)      热心公益事业,具有社会责任感;

(四)      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45周岁以下;

(五)      入台青会须提交书面申请《无锡台青会入会申请表》,经委员会批准;

(六)      如若有超过45周岁或其他特殊情况者,经委员会推荐和批准也可申请加入。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向台青会反映意见和要求、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      参加台青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      要求台青会协助维护合法权益;

(五)      享用台青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六)      向台青会推荐新会员;

(七)      会员入会、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台青会章程,执行台青会决议;

(二)      按期缴纳会费,无故一年以上不缴会费者视同退会,并发函告知;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四)      根据自愿原则,向台青会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如违反台青会章程,损害台青会名誉和利益,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予以警告、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八条      台青会的最高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6月举行一次,大会须有1/2以上会员和干部出席方为有效。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会员通过的决议为有效决议。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台青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审议理事会议所提出有关台青会章程修订、增加及删除之提案;

(三)      民主协商和选举产生新任会长、理事会;

(四)      审议台青会经费预决算;

(五)      决定台青会理事会提交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台青会的领导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功能委员会委员若干名组成。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市台协会长会议审批任命。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二年,自每年10月起,可连选连任,限任两届。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主要任务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处理台青会日常工作,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及执行状况,并向会员大会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务执行状况方案;

(三)      审批入会新会员或解除会员资格;

(四)      讨论会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提出处理方法;

(五)      视情况所需聘请台青会顾问;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审议章程修改提案,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

(八)      领导理事会内各功能委员会开展工作。

(九)      审议决定或取消功能委员会设立。

(十)      审议决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功能委员会委员的聘任。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四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理事会的决议,应由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会长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场人数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另设副会长一至三名,人选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产生。

功能委员会的组成由会长推举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产生。

前任会长列席理事会议。

 

第十二条  台青会会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须具有功能委员会或理事成员的经验,资深者优先。

(二)    身体健康,精神状态良好;形象信誉良好;

(三)    任期内最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四)    有正当职业;

(五)    热心会务,以身作则。

 

第十三条 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领导理事会开展工作;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考察推荐会长人选;

(五)代表本台青会签署有关重要文档。

 

第十四条 副会长的职责:

(一)接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指定的工作任务。

(二)协助会长处理一般事务。

 

第十五条 总干事的职责:

(一)  主持青年会专门功能小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理事以及功能委员会成员,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  处理青年会内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 台青会经费来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

(一)      会费按年缴纳,年费:300/年;

(二)      会员及海内外人士和社会的自助、捐赠;

(三)      在市台协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政府资助;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台青会经费开支:

(一)      台青会开展业务活动支出;

(二)      台青会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它按规定享受的待遇;

(三)      台青会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设施及用品支出;

(四)      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开支才项目。

 

第十八条 本会执行市台协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并报无锡市台协备案。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加入无锡市台协台青会全体会员。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有抵触之处,按国家的法律、法令、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无锡市台协台青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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