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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与解读

高温季节来临,职业健康与安全你做到了吗?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8-7-16 13:09:08 点击次数:2922 关闭
    我市将进入夏季高温时节,夏季是职业中毒和职业性中暑的高发时段。 在7月5日至9月30日夏季百日安全专项活动期间,各企业要针对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自查自纠,切实防范职业健康群体性事件发生。
1、什么是高温天气?    
    世界气象组织建议高温热浪的标准为:日最高气温高于32℃,且持续3天以上。中国气象学上一般把日最高气温达到或超过35℃时称为高温。高温天气能使人体感到不适,工作效率降低,中暑、患肠道疾病和心脑血管等病症的发病率增多。同时,高温天气也会对农业生产造成较大影响。
2、什么是高温作业?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包括高温天气作业和工作场所高温作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3、什么是职业性中暑?    
    职业性中暑是职业病。高温所致职业性中暑已明确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根据《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的规定,职业性中暑可分为轻症中暑与重症中暑。  中暑先兆(观察对象)的症状为:作业人员在高温作业场所劳动一定时间后,出现头昏、头痛、口渴、多汗、全身疲乏、心悸、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正常或略有升高。
    轻症中暑主要症状为:中暑先兆的症状进一步加重,出现面色潮红、大量出汗、心跳加快等症状,体温升高至38.5℃。  重症中暑可分为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三种类型,也可出现混合型。  热射病(包括日射病)亦称中暑性高热,是人体在热环境下散热受阻,体温调节机制失调所致。其特点是在高温环境中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继之“无汗”,可伴有皮肤干热及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等。
    热痉挛是由于人体大量出汗,体内钠、钾过量丢失所致,主要表现为明显的肌痉挛,伴有收缩痛。
热衰竭起病迅速,主要临床表现为头昏、头痛、多汗、口渴、恶心、呕吐,继而皮肤湿冷、血压下降、心律紊乱、轻度脱水,体温稍高或正常。通常休息片刻即可清醒,一般不引起循环衰竭。
4、如何现场处置职业性中暑?
    对于轻症中暑患者的现场处理原则是,迅速将其移离高温场所,松解衣扣,放置阴凉处休息;如果患者清醒,无恶心、呕吐,应补充含盐的清凉饮料;有头晕、恶心、呕吐或腹泻者,可服用藿香正气水(或胶囊)。
    轻症中暑患者经上述现场处理,一般多在30分钟至数小时内即症状减轻并逐渐好转。
    对于轻症中暑患者的现场处置不可掉以轻心,不能因患者经上述现场处理症状稍有缓解,就又立即安排其回到作业场所进行高温作业,这是现场处置的误区。  
    对于重症中暑患者的现场处理原则是,迅速用救护车将其转入附近有条件的医院抢救。在现场等候救援期间,如果现场有条件,治疗原则是降低患者过高的体温,措施可分为物理降温与药物降温;纠正其体内水与电解质紊乱和促进酸碱平衡,积极防止其出现休克、脑水肿等。
5、相关法规有哪些?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还颁布了一系列技术标准,如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职业病的诊断依照《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GBZ41)执行
6、企业应该怎么做?     
    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落实好防暑降温各项措施。
    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7、高温补贴怎么发?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加强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应当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病情严重者,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要为劳动者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为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依照《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的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各企业要配合检查机关执法,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认真梳理,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确定整改时限,明确责任人,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性中暑,杜绝群体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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