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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系列——合同期满就得走人吗?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4:26:16 点击次数:1843 关闭

案例回放

仇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和仇某续签劳动合同,遂依法通知了仇某并为其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手续。但是仇某离开公司半月后,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后得知已怀孕一个月,也就是说在公司和仇某劳动合同终止时,仇某就已经受孕。仇某遂要求和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而公司认为仇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期满的正常终止,公司没有任何过错,且终止时仇某也没有告知公司其已经怀孕,仇某离开公司也已有半月,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实际终止,拒绝同意恢复劳动关系。

 

专业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劳动合同法》第45条又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也都有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说,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怀孕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关系并不自然终止,劳动合同期限要顺延到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完全结束时才能终止。本案中的公司似乎有点“冤”,因为仇某劳动合同期满时,仇某并没有向公司告知怀孕的事实,但是女职工在受孕后有一个待发现的过程,从客观受孕到主观认识到怀孕,本身就有一个时间过程。本案中,仇某发现怀孕时,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尽管发现晚,但有一点事实可以确定,即仇某是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受孕的,基于此公司当然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已经终止的,应该恢复。

 

律师提醒

除了女职工在三期内,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都应顺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医疗期内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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