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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内部矛盾解决办法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4/5/25 20:45:26 点击次数:213 关闭

第一条 为了有效化解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内部的矛盾与纠纷,保证本协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章程》、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委员会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纠纷,是指本协会运行与发展中出现的下列状况:

(一)会员与协会之间因选举、会费缴纳、财务管理、集体活动安排和制度设置等活动中产生的矛盾;

(二)会员相互之间因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和利益分享等经合作中产生的矛盾;

(三)本协会工作人员因分工、职责、工作量和待遇等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矛盾;

(四)其他应当由本协会调解的矛盾。

(五)前款所指的矛盾,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较大争议无法自行化解而影响本协会和谐发展、需要启动调解程序的纠纷;本协会内部相互之间对同一事件产生的不同意见和见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协会调解纠纷,坚持“团结、联谊、服务、发展”的宗旨化解矛盾,理性处理,及时疏导,平等协商,依法为据,友好化解,和谐为本的原则。

第四条  本协会内部发生纠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当事会员矛盾发生后,应本着自我双方协商处理,力争达成共识,自我解决;

(二)达不成共识,一方或双方有意请协会内部处理的,向所属联谊会反映,由联谊会秘书处秘书负责登记记录,联谊会秘书长召集相关人员牵头协调处理;

(三)会员矛盾在联谊会协商处理不了的,向协会秘书处反映,由秘书登记记录,向秘书长汇报,由市台协秘书长协调相关部门处理解决;

(四)功能委员会协调处理不了的会员矛盾,当事双方应当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按法律程序处理。

 第五条  会员矛盾发生后对当事双方的要求:

(一)会员矛盾发生后,当事双方不得利用协会联络平台发布舆论;

(二)会员矛盾当事双方应当从有利于解决矛盾的愿望出发,维护协会团结、和谐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  会员矛盾当事双方,都要有大局胸境,不得发生损害协会形象的言论及行为。如因当事双方矛盾不顾大局,造成有损协会形象的言论行为,根据章程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的修订经第十二届一次理事会通过(2024年5月17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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