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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与解读
江苏人社又颁新规,工伤认定再增新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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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6/11/21 10:22:33 点击次数:2110 关闭 | |||||||||||||||||||||||||||||||||||||||||
2016年10月27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布《江苏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实际生活中一些比较常见的受伤类型,但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比较模糊的情形,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意见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一、没有用工资格单位的职工受伤或单位违法招收的童工受伤,如何赔偿? ☞☞☞(《意见》第一条解读) 1、是否认定为工伤? 没有用工资格的单位,不具有法人的主体资格,其无权为职工缴纳社保;而违法招收的童工,不具有劳动者资格,无法进行参保,因此,这两种情况都不符合缴纳社保的条件,因此,这两种情况下,提供劳动者因工受伤,不得认定工伤。
2、能否获得赔偿? 由社保部门参照工伤认定程序判定是否符合工伤标准及鉴定伤残级别,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由用工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
3、一次性赔偿有哪些? (1)治疗期间的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已经所必需的交通费。 (2)一次性赔偿金。
二、特殊工伤如何认定? ☞☞☞(《意见》第2-10条解读) 1、实习生伤亡,不算工伤! 实习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属于工伤认定的对象,因此实习生伤亡不算工伤。其受伤后,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
2、单位聚会受伤,不算工伤!参加单位文体活动,属于工伤! 意见明确,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文体活动,属于“工作原因”,因此,如果职工在参加活动时受伤,应当属于工伤。而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不属于“工作原因”,不能认定为工伤。
3、加班受伤,属于工伤! 意见明确了,工作时间包括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对于加班加点的时间认定,劳动者需要举证其受伤的时间为加班加点时间,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通知或者劳动者申请加班的审批单等,只有保存好相关证据,才能对这期间受伤的事实认定为工伤。
4、在与工作有关的场所受伤,属于工伤! 意见细化了“工作场所”,不仅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还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更包括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同时规定了“因工外出期间”,不仅包括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还包括根据工作岗位性质要求自行到工作场所意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的期间。 劳动者在举证其受伤场所属于“工作场所”时,应当着重举证“与其工作职责相关”,比如,人事专员至社保局办理社保业务,会计至银行办理事务等,再比如销售员至业务单位签订合同,售后专员至客户处进行回访等。
5、上厕所摔伤,属于工伤! 意见明确了“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受到的事故伤害,还包括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须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 在以往工伤认定时,受伤原因需要与工作密切相关,而解决生理需要并不属于这一因素,因此,以往的类似受伤,往往无法被认定为工伤。而此次意见中,对上述情况予以明确,但必须注意的是,即使是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生理需要,也并非一概能认定为工伤,也应当满足“合理必须”和“由于不安全因素而遭受”,该不安全因素,应当认定为由于单位疏忽而存在的隐患(例如地面太滑,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员工在上厕所时摔倒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又如,在上厕所过程中玩手机,被手机电池爆炸所受伤,笔者认为就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6、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 对于最近一直热议的“上下班途中买菜”、“接送孩子途中”等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此次意见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情况下,认定工伤的前提都必须是“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比如说,在明显已经迟到的情况下,还在前往菜场买卖的途中受伤,是否能认定工伤?(笔者认为,这并非“合理时间”,就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48小时”起算点,如何界定? ☞☞☞(《意见》第11条解读) 对于“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实并非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工伤,而因为员工死亡给员工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影响较大,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做了扩展,把职业病、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都列入“视同工伤”的范畴。那么在认定该情形是否视同工伤时,还应当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条件。 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往往是发病的第一发现者,在抢救时往往为了自身利益而故意拖延至48小时,以延缓死亡的时间。同时也有员工因突发疾病后死亡前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而不能认定为工伤,员工家属便向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于是如何界定“48小时”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根据医学专家解释,48小时是经过医学统计所得出的时间段。如超过48小时,那么该疾病就不属于突发性疾病,而是属于医疗保险中应当长期治疗的疾病。 因此,此次意见明确了,“48小时”的起算点,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工伤待遇如何赔偿? ☞☞☞(《意见》第13-21条解读)
1、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计算? 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该工资应包括基本工资、福利、奖金等。 停工留薪期满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若用人单位不能安排适当工作,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若安排了适当工作,而由于员工原因拒绝提供劳动,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这里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理解为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单位规章制度,对无故拒绝提供劳动的员工进行辞退等相关处理。
2、工伤复发,如何支付工伤待遇? 首先,工伤复发可以重新鉴定伤残等级,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其次,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工伤复发,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
3、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享受哪些待遇? 首先,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原因,应当是根据工伤而引起; 其次,由于其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不符合工亡的标准,应当不能完全依照工亡的标准进行赔偿。 本次意见明确了,对于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其近亲属所能获得的赔偿,包括相当于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以及对于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没有劳动能力的亲属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
4、对于转业、退伍军人因服役时受伤而旧伤复发,如何认定? 军人在服役期间,保卫国家,保护人民,付出了整个青春,他们因此负伤致残,在转业或退伍后,旧伤复发,应当被认定视同工伤,在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应当注意的是,并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且此类视同工伤,仅此一次,不可重复。
5、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如何赔偿? 对于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发生工伤时单位未缴纳或社保中断,一种是发生工伤时,单位缴纳社保,而之后由于某些情况停缴或欠缴。 首先,对于第一种情况,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及标准进行支付;若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新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其次,对于第二种情况,在停缴或欠缴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安装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食宿费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基金支付。
[作者介绍]査丽莎 律师 ✬曾就职于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民商部、金融部核心成员 ✬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国有银行法律顾问 ✬多次为大中型企业进行劳动法律风险防控讲座 ✬每年为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办理数十起劳资纠纷案件 ✬主要领域:劳资、工伤
联系方式:13952491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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