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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元旦起实施! 江苏“绿色税收”分三档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2/6 15:30:36 点击次数:2805 关闭

2017122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这是立法法施行以来,我省首次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地方税具体适用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

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在该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我省是如何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税收法定要求,确定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的?

 

 前期准备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省环境保护厅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进行税额标准拟定。

梳理政策。梳理现行排污费政策,全面掌握近年来全省排污费征收情况;

专题调研。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税专题调研,由相关部门领导带队赴南京、镇江、无锡、苏州、淮安、盐城六市进行实地调研,听取企业和市县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拟定方案。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拟定我省适用税额初步方案;

征求意见。14家省级相关部门和13个设区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同时通过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环境保护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确保税额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论证完善。组织环保经济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税额方案。

 政府审议 

2017年10月27日,省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江苏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

 人大审议 

2017年11月28日,受省政府委托,省财政厅厅长刘捍东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作《江苏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7年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江苏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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