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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与解读
江苏确定税额标准,环境保护税2018年1月1日开征! |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2/19 6:11:40 点击次数:2304 关闭 |
经过40年发展,6年立法,两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单行税法,也标志着运行近40年的排污费制度将成为历史。 环保税法列出了环保税征税税目及税额,也明确大气和水污染物的税额由省级政府确定,报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江苏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授权,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确定了我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 我省环保税的适用税额是多少? 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 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 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为每污染当量6元; 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为每污染当量4.8元。 水污染物税额标准 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 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为每污染当量7元; 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为每污染当量5.6元。 我省环保税如何征收? 1征收主体 ☑ 征收管理: 我省环境保护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落实税务机关和环保主管部门的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
☑ 纳税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征收对象: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环保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2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 应税大气污染物: 计税依据 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 应纳税额 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 应税水污染物: 计税依据 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 应纳税额 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固体废物: 计税依据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应纳税额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噪声: 计税依据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 应纳税额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3申报纳税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 申报期规定: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4税收减免 ☑ 暂予免征: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 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 ☑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
本文转载自“江苏环保” (内容来源:环境保护、中国税务报、江苏地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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