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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8-5-4 16:20:17 点击次数:2604 关闭
锡科高 〔2018〕86号
锡财工贸〔2013〕27号
  
  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科技企业贷款门槛和融资成本,优化以信用为基础的政、银、企三方联动机制,更大力度引导银行机构服务科技创新创业、助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的若干政策措施》(锡委发〔2017〕70号)、《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锡政办发〔2016〕127号)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19号),现将《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18年4月28日
 


 
  
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降低科技企业贷款门槛和融资成本,优化以信用为基础的政、银、企三方联动机制,更大力度引导银行机构服务科技创新创业、助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的若干政策措施》(锡委发〔2017〕70号)、《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锡政办发〔2016〕127号)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19号),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是指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合作银行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业务,并对贷款损失按约定比例给予适当补偿。
  本细则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以下简称“科技贷”),包括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以下简称“锡科贷”)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贷款(以下简称“苏科贷”)。
  第三条  信保基金对科技贷增信风险补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总额2亿元,后续视运营情况调整。
  第四条 科技贷按锡科贷、苏科贷分类运作。锡科贷由市级独立开展,按本管理实施细则执行;苏科贷由省市合作开展,按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科技贷以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数据库(以下简称“备案企业库”)建设为基础,锡科贷、苏科贷共用备案企业库。
  第六条  锡科贷在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上实施全流程管理。苏科贷在省系统中管理,并在市管理平台上实现统计功能。
  
第二章 管理构架
  第七条  建立科技贷管理办公室,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成。市科技局负责科技贷业务管理、工作推进、风险补偿资金审核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再评价。各市(县)、区科技部门负责属地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推荐和跟踪管理工作。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协助提供企业信用情况。
  第八条  无锡市企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企科中心”)负责科技贷业务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做好备案企业库的管理维护、风险补偿与核销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负责将入库企业信息提交江苏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
  第九条 科技贷采用契约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在锡银行机构,可向市科技局申请加入合作:
  (一)具有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业服务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并达到“六专”要求,即专营机构、专业团队、专项审批、专设流程、专项规模、专项考核等,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力争形成科技金融服务品牌。
  (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科技贷的不良贷款容忍度高于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以上。
  (三)新增贷款余额放大倍数原则上不低于承诺风险补偿金额的10倍。
  (四)承诺执行优惠贷款利率,不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且锡科贷利率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0%。
  合作银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择优确定。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十条 科技贷的支持对象为在管理平台备案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请入库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无锡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从事国家、省、市支持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领域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成立3年及以上的企业在市企业信用基准评价系统中等级为B-及以上,成立未满3年的在信用信息核查意见中无重大违规事项);
  (二)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新药证书等知识产权(对于科技服务业及模式创新企业,具备科技服务相关资质证书、参与制定相关技术或服务标准、拥有支撑其科技服务或模式创新的技术诀窍等);
  (三)上一年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或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
  (四)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上一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入库,需在管理平台注册,通过“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模块,如实填报企业经济、技术等相关信息,按要求提供相关附件材料,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予以承诺。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各市(县)、区科技部门于每月20日前,在管理平台推荐属地企业申请。
  第十二条  企科中心核实各市(县)、区科技部门推荐企业中符合第十条第三、四、五款条件企业的信用情况。
  第十三条  通过信用核查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经企科中心查验相关文件后,予以入库备案:
  (一)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入库企业;
  (二)国家、省、市各类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资助对象所创办的企业;
  (三)五年内承担过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四)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第十四条  通过信用核查但不满足第十三条的企业,由企科中心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评审的企业,在市科技局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入库备案。
  第十五条 备案入库企业在库资格存续期三年。
  入库企业应在每年年初,通过管理平台如实更新上年度经济、技术等情况。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十六条 企科中心每年年初与合作银行签订协议,并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合作协议应约定科技贷年度目标、风险补偿资金限额和核算方式、合作各方责任义务以及业务运作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锡科贷单笔放贷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低于6个月,单个企业锡科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对经营、信用良好的入库企业超过1000万元的科技贷款需求,可以申请苏科贷。
  第十八条 通过备案的企业,在管理平台上自主选择所需办理的科技贷类型和意向合作银行,在线提交业务申请。
  合作银行受理业务申请,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办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平台说明原因并反馈企业。
  第十九条 受理业务类型为锡科贷的,合作银行独立审批发放贷款,并在放贷后5个工作日内,将放贷凭证、贷款合同、额度、利率等信息上传管理平台备案。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负责对贷款的日常跟踪和监管,并及时将还贷情况录入管理平台。贷款到期前1个月,合作银行应及时了解企业还贷能力。
  对企业主要因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预期一段时间后经济效益完全可能覆盖欠款的,经企业申请、合作银行及属地科技部门同意,并由企科中心确认后报市科技局批准,可以办理不超过6个月的贷款展期。
  贷款企业在贷款期间并购重组的,其还款责任由重组后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在年度发放的锡科贷中,贷款余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数占比应达到70%以上。
  第二十二条 科技贷实行贷款损失风险合作各方共担机制。对锡科贷,风险补偿资金承担80%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其余20%贷款本金损失风险由合作银行承担,利息损失风险全部由合作银行承担。苏科贷损失风险按省有关规定分担。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风险补偿与核销
  第二十三条 企业确因经营困难、项目中止等情形致使贷款逾期的,合作银行应及时开展催收工作,做好催收记录,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逾期情况书面告知企科中心。
  合作银行向司法机构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并获受理,且贷款逾期超过60天,合作银行可向企科中心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风险补偿申请报告、《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近期财务报表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合作银行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的民事诉状,司法机构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和诉讼缴费通知书或判决书;
  (四)贷款合同、放贷凭证、还款凭证等其他相关材料。
  企科中心组织专家审核申请材料、赴企业现场核查,并根据专家意见形成风险补偿建议,报市科技局审核。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的风险补偿,由市财政局复核后,向市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划款通知,市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5个工作日办结风险补偿资金划款手续。
  合作银行应规范管理风险补偿资金,不得直接冲抵损失的贷款,也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苏科贷风险补偿事项按省要求办理,其中应由市风险补偿资金按约承担的补偿责任,参照上述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负责追偿科技贷债务或其他权益,并加强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未经信保基金决策委员会同意,合作银行不得擅自放弃任何追偿权益。
  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合作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科中心,由企科中心审核相关凭证后,按约定的分担比例将回收资金及时划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冲减补偿。
  第二十六条 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诉讼依法裁定执行终结,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核销后,应及时将核销情况书面报告企科中心。企科中心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经信保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核销。
  申请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核销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补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补偿贷款损失情况等;
  (二) 法院的民事判决书、银行内部审批单、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 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合作银行锡科贷、苏科贷合计不良率(逾期贷款额/贷款余额)达到5%,即停止办理新业务,待通过追偿后,不良率低于4%再恢复开展新业务。
  对合作银行的锡科贷、苏科贷贷款本金损失,市风险补偿资金在约定的风险补偿限额内进行补偿。单个合作银行年度补偿限额为该银行上年度末科技贷本金余额的10%。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合作各方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实施细则,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合作银行应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独立审核和风险评估,认真履行监管责任,按月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交贷款执行、监管等情况,按要求参加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建立科技贷绩效评价制度。
  科技贷管理办公室对科技贷贷款规模、风险补偿、贷款损失、利率优惠、贷款效率、工作成效等进行考核评价。合作银行年度发放科技贷额度未达合作协议约定的,责令限期整改,两年后仍未达到的,取消合作资格。
  第三十条 各市(县)、区科技部门应加强对属地入库企业的跟踪管理,一旦发现有发生重大违规事项或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即书面告知企科中心,由企科中心及时在备案企业库中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获得科技贷支持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以及其它违法违规情形的,合作银行和有关管理部门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所涉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补偿的科技贷所涉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目。存在恶意骗取信贷资金或故意不归还贷款本息等不良道德行为的企业,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目,并列入失信黑名单,由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记录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的不良信用。
  第三十三条 科技贷实行尽职免责制度。但是,由于合作银行存在严重失职或者出现与企业互相串通骗取补偿资金的,经核实后,不予补偿;已获补偿的,收回所补偿资金,并取消合作;涉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2018年4月30日前(含)发放的锡科贷、苏科贷贷款,其本金损失风险仍按企科中心出具的确认书分担。
  2018年4月30日前(含)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库期限仍按原有效期执行。
  原《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锡政办发〔2014〕185号)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涉及的锡科贷利率浮动上限,同步信保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调整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在全市范围内适用,包括江阴市、宜兴市。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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