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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出台“惠台66条”实施意见 助台胞享受同等待遇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8/11/23 8:30:59 点击次数:3911 关闭
    为促进在无锡的台资企业高质量发展,深化锡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来无锡投资、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无锡居民同等待遇,无锡根据中央《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江苏省《关于深化苏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实施意见》,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了《深化锡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以贯彻落实中央“31条措施”、省“76条实施意见”以及整合无锡市已实施的相关政策为主要内容,分四个部分,全文66条。
  第一部分:推动台资企业高质量发展。这一部分共24条。突出经贸合作是对台工作的主抓手,体量大、份量重,主要借鉴吸收了上级促进台资提质增效以及发改、经信、科技、质监、金融、税务等部门的政策措施,强调台企可同等享受无锡市出台的各项产业扶持政策,引导台资企业实施本土化战略,支持存量台资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强化增量台资项目的政策导向,优化台企营商环境。主要目的在于积极引导台企融入该市产业强市进程,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二部分:深化人才交流与合作。这一部分共9条。旨在通过加强两地人才交流合作,为无锡市高质量发展增添智力支撑。进一步放宽台湾人才来该市的准入条件,吸纳台湾各类人才,特别是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高技能人才等来我市发展。 
  第三部分:促进社会文化融合发展。这一部分共14条。重点在于促进民间团体、公益组织、工会组织、教育文化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支持台胞参与无锡市教育培训、文化创意、文艺创作、社科研究、旅游体育等领域的合作,把台胞纳入相关荣誉称号的评选,扩大民间往来,融洽同胞感情,引导更多的台胞融入到该市社会和文化建设之中来。 
  第四部分:改善台胞学习就业创业生活环境。这一部分共19条。尽可能为台胞提供同等待遇,是让普通台胞“最有感”的政策安排。这部分内容涉及到广大台胞在无锡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主要解决的他们日常生活便利化的问题,重点关注常住台胞及台湾青年。 
  《实施意见》全面贯彻中央大政方针,紧扣无锡市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紧密结合无锡市对台工作实际,突出政策的集成创新,具有鲜明的无锡特色,对促进锡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提出较为全面系统的措施。 
   一是充分体现了服务对台工作大局和服务无锡市高质量发展大局的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贯彻中央对台方针政策,尽可能在各个领域为台湾同胞提供与无锡居民同等待遇,努力为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作出无锡贡献。同时,紧扣无锡市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部署,特别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产业强市的要求,通过措施的制定实施,积极优化存量台资企业,加大力度招引符合无锡市产业政策的增量台资,强化招引台湾高科技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这些内容具有鲜明的无锡特色,也是无锡市《实施意见》的亮点。 
  二是全面落实落细中央“31条措施”和省“76条措施”的主要精神。中央和省级层面的措施意见其核心精神是,逐步为台胞在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提供与大陆企业和居民同等待遇。无锡市的《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了这一核心精神。这既符合中央要求,又能体现无锡对台工作走在前列的责任担当。 
  三是实现深化锡台两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措施集成和创新。通过《实施意见》的制定,全面系统地梳理了无锡市已实施的各类可以对台企台胞开放享受的政策,集成了一批“含金量”较高的措施,同时在社会文化领域和台胞在锡工作生活便利化方面提出了一批突破性创新举措。《实施意见》将为进一步促进锡台交流合作、深化两地融合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关于深化锡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全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促进在锡台资企业高质量发展,深化锡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来锡投资、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无锡居民同等待遇,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苏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实施意见》(苏办〔2018〕44号),结合无锡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台资企业高质量发展  
  1.鼓励和支持在锡台资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发展,助推无锡高质量发展。鼓励和支持在锡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实施计划。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无锡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和产业强市主导战略,积极投入到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智能制造、现代服务业发展,台资企业同等享受市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优惠政策,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标。鼓励台资企业持续扩大在锡投资,对于台商以台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符合条件的项目,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大力支持台资企业来锡投资。鼓励台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对世界500强台资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台资企业来锡投资的,当年实际到账金额超过2亿美元且符合无锡市鼓励发展的七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项目,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按政策规定给予重点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请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鼓励生产性服务项目建设。对企业在金融服务、科技服务、现代物流、节能环保服务等四大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新增投资项目或融资租赁企业新购设备,且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期投资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连续扶持时间不超过2年。鼓励加大生活性服务业项目建设,对企业在文化创意、旅游休闲、健康养老三大生活性服务业领域新增投资项目,且当期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期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连续扶持时间不超过2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认定的依法享受同等政策优惠。支持台资企业在锡开展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在产业化计划实施期间,以直接资助、后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研发资助。鼓励台资企业开发“专精特新”产品,被评为市“专精特新”产品的,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鼓励台资企业加强世界领先技术的首台(套)重大装备的开发应用,对通过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对投保国家、省级重大装备(首台套)的台资企业,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运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扣除等政策,鼓励台资企业淘汰技术水平落后的用能设备,按照具体成效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税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新建的国家级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产业)中心,给予最高500万元后补助奖励。鼓励台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台资企业在国际研发合作中所发生费用给予20%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台资企业积极推进各类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平台)和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获评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全面落实国家科技创新政策,重点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进口关税减免、“四技服务”等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建设无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无锡海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5.支持台资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加强对台资研发中心建设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政策辅导,对开展创新基础能力提升、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更新、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制造等工程的企业技术中心,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台资研发中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符合条件的台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台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品样本、试剂等进口手续,为台资研发中心运营创造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无锡海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6.支持台资企业加强标准化建设。对市区台资企业主导起草国际、国家、行业(或团体、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助;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和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助;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和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经费资助;获得企业标准体系AAAA、AAA级省级以上确认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1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7.鼓励台资企业牵头或参与智能制造标准制定、承担国家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和新模式应用项目、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持。鼓励台资企业建设示范智能车间、工厂,对获评省级以上示范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8.鼓励台资企业申报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等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和政策扶持。对列入市重点工业投资计划和“千企技改”计划的,按照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予以分档奖励,最长连续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台资企业进行智能化改造,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不超过技术设备投资的8%予以奖励,对其中采购本地生产的智能技术装备部分,按照15%予以奖励,单个项目的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9.台资企业或台湾同胞以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可申请得到专利质押融资、专利资助和专利保险等政策扶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资助;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一次性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0.鼓励台资企业在锡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营销、供应链管理、财务和利润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锡设立亚太区或全球营运总部,对经市级认定的台资总部企业,可同等享受市级总部经济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1.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来锡发展物流服务业,积极参与无锡物流园区建设。引导台资企业积极拓展内需市场和国际市场,对采用电子商务等手段创新销售模式,在线交易额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有实力的台资企业立足无锡向外发展,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以及中西部、东北等重点地区建设,同等享受无锡在开拓市场、境外投资等方面的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台湾知名会展企业落户无锡,支持台资企业来锡发展会展服务业,按规定享受域内企业同等待遇。支持在锡台资企业参加各类专业展销会、订货会、博览会等,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参展展位费、特装费、公共布展费等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经信委、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委台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2.支持台资企业在锡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可以在无锡从事相关建筑活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3.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挂牌上市,或通过兼并重组上市,按规定享受本市企业挂牌上市补贴;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无锡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引导台资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境)的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符合规定的最高给予5%的并购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4.台资企业与本市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与本市企业适用同等政策。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降低台资企业用地成本。(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5.对列入市重大项目的台资项目用地,在计划指标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于台资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对可以使用划拨用地的项目,在用地者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台资企业共同投资建设。(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6.鼓励台资企业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对符合相关奖励政策的,按规定享受域内企业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7.积极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无锡乡村振兴战略,同等适用相关扶持政策。在锡台资企业农业项目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的,可以按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管理。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无锡特色小镇、优势特色农产品开发、乡村旅游等方面的乡村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财政补助。利用锡山台湾农民创业园等涉台农业合作载体,提升锡台农业合作水平,吸引台资农业项目落户。支持在锡台资农业企业及岛内相关地区农会参加本市组织的农博会等活动。支持在锡台资农业企业申报省、市农业龙头企业等,同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支持台资农业企业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台湾同胞个人同等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机局、市旅游局、市委台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8.鼓励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按规定在无锡投资设立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密切两地医疗卫生人员、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台资参与“健康无锡”建设。(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9.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参加有关质量奖项的评选,对获得全国质量标杆、国家技术创新示范、国家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的台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无锡市市长质量奖、无锡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的台资企业,市级相关专项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名牌和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鼓励在锡台资企业参加无锡市名牌产品的申报评选。支持在锡台资企业参与无锡市龙头骨干企业评选,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分类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经信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0.鼓励和支持在锡中小微台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技术研发,可申请科技项目研发计划的支持。发挥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作用,将中小微台资企业纳入中小企业转贷资金、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的范围。对全市中小微台资企业予以融资增信,缓解中小微台资企业融资难题,并享有同等待遇,帮助中小台资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1.积极支持无锡相关征信机构按照规定与台湾征信机构开展合作,研究推动两地征信信息的共享和征信平台的互联互通,为两地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市委台办、市经信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2.加大台资金融机构的引进力度,鼓励台资银行与无锡同业协作,加大对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授信的扶持力度,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无锡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台湾金融机构在无锡依法依规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发起或参与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支持锡台两地投资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联合设立两地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两地企业在先进制造业领域互补合作。(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无锡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3.建立利用台资工作协调机制,健全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协调解决利用台资重大问题。完善台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联系服务制度,对台商反映的突出问题提供“直通车”服务。(责任单位:市委台办、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工商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深化人才交流与合作  
  24.支持在锡工作的台湾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双创计划”,鼓励台湾人才申报“太湖人才计划”及其升级版和升级版2.0、各市(县)区相关人才计划,并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5.拓展“人才贷”“人才投”等人才金融服务产品服务范围。鼓励台湾人才参加“创投无锡”太湖人才科技金融项目路演,对前景较好、质量较高的人才项目,给予创业投资扶持。对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台湾人才,可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最高1000万元的零抵押纯信用贷款。(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6.对引进的台湾高层次人才,提供优质高效的生活服务,妥善帮助解决住房、医疗、子女教育、出入境等方面的问题。完善人才荣誉制度和激励体系,广泛宣传台湾优秀人才先进事迹。(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7.鼓励和支持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台籍大学毕业生来锡发展,并纳入优秀大学生“锡引”工程,吸引更多的优秀大学毕业生来锡创新创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8.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共同在锡设立两岸合作研发机构,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展项目合作、联合攻关、协同创新,联手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创新政策支持。鼓励台资企业建立应用型研发机构,省级、国家级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支持无锡各类研发机构、创新平台吸纳台湾优秀人才从事研究工作,享受相关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9.大力吸引台湾专家、学者、教师来无锡高校、职业院校从事专业学科教学工作。受聘台湾教师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在锡台湾教师及其研发团队申报省、市级教学和科研计划项目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30.创新锡台合作办学模式,拓展锡台各级各类学校对口交流和校际协作。建立锡台人才培训合作机制,鼓励台湾高技能人才到企业传技带徒,鼓励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无锡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开展交流访学、合作培训、技能夏令营等活动,共同合作培训专业人才。鼓励台资企业与无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共同培养企业所需技能人才。鼓励两岸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业单位合作举办职业技能竞赛,鼓励和支持在锡的台资企业和在锡工作的台湾人才参加“无锡技能精英大赛”等相关职业技能比武和竞赛活动,获奖台湾技术人员享受竞赛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1.在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境外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与在境内取得的业绩成果一并提交。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不受职称、任职年限的限制,直接申报或认定相应的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国家规定实行执业准入类的专业技术资格,应该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申报国家规定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技术资格,应该通过相应考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32.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在锡报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技能等级评价的,提供服务便利;在职业技能竞赛、国家职业标准开发修订、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等工作中,吸纳台湾高技能人才作为竞赛专家、开发专家或考评专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33.支持锡台两地人才服务机构开展双向人才交流活动,邀请台湾地区的高层次人才到无锡考察交流,将台湾人才列入党委联系服务专家范围。鼓励和支持两地学会(协会、促进会),加强互访交流,共同举办高层次学术会议和产业发展高峰论坛。鼓励和支持锡台两地科普机构加强交流活动,鼓励和支持锡台两地开展民间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区域科学技术合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委台办、市科协,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促进社会文化融合发展  
  34.加强锡台交流基地建设,重点推进国家级、省级、市级对台交流基地建设,发挥好各级交流基地作用。(责任单位:市委台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5.鼓励在锡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在锡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感知中国”“中国文化年(节)”“欢乐春节”“上海国际艺术节无锡分会场”等品牌活动,参加“中华文化走出去”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锡台文化项目申报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项目资源库。(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教育局、市文联、市委台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6.鼓励和支持锡台两地加强教育交流合作,大力开展文化、体育及教学交流活动。鼓励台湾同胞来锡开展各类研学旅行等交流活动。鼓励锡台两地文化单位、民间文化团体和有关院校开展文化交流活动,共同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以及历史文献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研究。积极协助申报交流基金、艺术基金、社科基金(课题)等项目,并享受相关同等政策。积极鼓励锡台两地影视界、出版界开展交流合作,在协助手续办理、申报审批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支持台湾同胞、创作团队参与无锡国家数字电影产业园建设。台湾文艺工作者,符合条件的可加入无锡的文艺类社团。(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教育局、市委台办、市文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7.支持锡台两地文化创意产业界在交流互访、人才培养、展览展示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支持台湾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参与无锡文创园区建设营运。鼓励台湾文化企业、文化团体参与无锡文博会等活动。鼓励台湾同胞参与无锡市文化创意设计大赛等各类文创赛事。在锡注册的台资文化企业从事文化设计创意、数字文化、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文化旅游等文化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申报无锡市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 
  38.鼓励和支持锡台两地旅游业界加强交流合作,积极参与无锡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持续办好大觉寺“素博会”等各类旅游民俗文化活动,增进两地民间交往、融洽同胞情感。(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委台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9.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民间团体和协会在社会体育、运动训练、体育文化、人才培养、体育产业、体育教育、体育科研、体育医疗、体育旅游、体育传媒、体育会展等方面与无锡开展深层次合作。鼓励台湾同胞来锡参加各类体育赛事。(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委台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0.鼓励和支持锡台两地康养产业界加强交流合作,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投资开发医疗、康复、养老、休闲、度假的优质康养旅游产品,积极参与无锡国家康养旅游示范基地和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创建。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锡可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委台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1.鼓励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锡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台湾地区的仲裁机构在锡设立联络点。鼓励锡台民间调解组织合作,为在无锡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调解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2.深化锡台劳工界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参与“苏台劳工一家亲”活动。推动两地工匠广泛交流切磋技能,共同弘扬中华工匠精神。在锡工作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湾同胞可以加入工会组织,同等享受工会会员待遇。(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委台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3.支持在锡工作的台湾同胞参评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技术能手、青年岗位能手、青年双创英才等奖项。积极协助在锡台湾机构和个人参评“江苏慈善奖”,事迹突出的可推荐参加“中华慈善奖”评选。协助符合条件的在锡台湾同胞申报梅花奖、金鹰奖、文华奖等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奖项。(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团市委、市文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4.加强锡台妇女工作交流,促进两地基层妇女社团合作。支持在锡创业的台湾女同胞申请加入女企业家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各项女性创业大赛活动,选派代表列席市妇代会。支持在锡工作的台湾女同胞参评“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责任单位:市妇联、市人社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5.鼓励锡台人道公益组织开展交流合作,共同促进两岸同胞福祉。台湾同胞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享受与无锡居民同等待遇。支持锡台红十字组织在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两岸同胞寻亲、红十字通信、两岸同胞遗骨返乡、私渡人员遣返鉴证等方面的人道合作。(责任单位:市红十字会) 
  46.鼓励台湾同胞加入无锡经济、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支持台湾地区商协会、社团、行业协会等来锡设立办事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委台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7.在锡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可以依照规定程序列席、旁听市及市(县)区人大、政协会议。(责任单位:市(县)区台办) 
  四、改善台胞学习就业创业生活环境  
  48.常住无锡的台胞子女,凡需在锡接受义务教育的,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台湾学生就读起始年级的,由其购房所在地、长期租住地及台商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非起始年级转学原则上按上述办法办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9.鼓励在锡符合条件的高校招收台湾学生,并逐步增加招生数量。在锡就读的台湾学生可同等申报各类奖、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省台湾学生奖学金。加强对就读台生的学习帮扶和生活照顾,以及就业辅导。在本市中小学就读的未满18周岁的台湾学生,在无锡范围内刷学生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同等享受乘车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50.鼓励和支持台湾学生来锡就业见习,鼓励国有、民营、台资企业提供岗位吸引台湾学生。在见习期间,给予台湾学生见习补贴,标准不低于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年度留岗率在50%以上的市级就业见习基地,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留岗补贴。对承担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实际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工作补贴。就业见习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受邀来锡参加招聘和科研实践活动的台湾研究生,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元的交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旅游局、市委台办、市工商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51.鼓励台湾青年来锡就业创业。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届台湾大学生来锡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可获得培训讲座、项目申报、交流联谊、文献信息等方面能力提升服务,以及法律、知识产权、投融资、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创业服务,也可参加“太湖微讲堂”、公益性创新创业服务培训等。加强在锡台湾青年企业家与无锡青年企业家的交流,支持在锡台湾青年企业家加入“无锡青年企业家协会”“无锡青年企业家联合会”“无锡青年商会”等商会组织,将台湾青年企业家纳入无锡青年企业家基业长青“百千万工程”、新生代企业家“新动力”计划,组织开展交流互动、学习研讨、跨境培训等素质提升工程。(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团市委、市委台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52.支持台湾大学生来锡创业。在锡首次成功创业的,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3年内每年据实给予不高于1万元的创业租金补贴;带动就业的,3年内可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累计不超过30万元;台籍大学生在锡首次成功创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不超过3年的创业社保补贴;可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5年内台籍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其实际吸纳人数,对该企业的银行商业贷款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标准,按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台籍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可参加每年创业项目无偿资助遴选,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创业项目无偿资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委台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53.取得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取得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同胞及符合招聘条件的台湾学生,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应聘到无锡市各级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就业;符合招聘条件的台湾同胞,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到高等院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54.协助符合条件的台湾学生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取得大陆医师资格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台湾同胞,按照相关规定在无锡医疗机构申请注册并执业,享受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在锡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重新办理注册手续。(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55.积极协助在台湾地区已获得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在锡申请大陆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责任单位:无锡银监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56.台湾同胞可使用台湾居民居住证在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人才招聘系统注册登录,可使用台胞证在无锡市人力资源市场指定窗口办理注册登记,获得相关求职服务,并可获得就业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57.在锡工作的台湾同胞,可按政策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对于台湾同胞的大陆配偶,如曾在无锡工作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后因取得台湾地区户籍而放弃原当地户籍的,回无锡再就业时,可将在无锡缴纳的前后时段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台湾同胞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返回台湾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一次性支取。鼓励用人单位为台湾同胞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公积金中心、市委台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58.在锡常住的台湾同胞可按居住地规定同等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等住房保障待遇。在无锡市(含江阴、宜兴)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两年以上的台湾同胞,可以在无锡购买一套用于自用、自住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在首付比例、贷款申请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台湾同胞,同等享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公积金中心、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市委台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59.台湾同胞可使用台湾居民居住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业务。为台湾同胞提供车驾管业务集中办理绿色通道服务,配合台协会在台湾同胞投资、就业集中区域,设置车驾管业务办理窗口。购买新能源车的,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胞证)及一年以上在锡社保缴纳证明可以享受购车补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委台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60.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在锡参与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支持在锡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参与无锡的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鼓励台湾同胞参与社区志愿服务队。在锡居住的台湾同胞,纳入社区工作站公共服务代理代办项目服务对象,享有与社区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61.在锡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台湾同胞,其随同居住生活的18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可按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锡常住的台湾同胞子女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由居住地接种单位建立预防接种卡,免费为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将台湾同胞纳入全市三级医院门诊(挂号收费处、检验、检查、药房)绿色窗口服务对象,为台湾同胞就医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62.台湾同胞在锡亡故的,可享受惠民殡葬系列政策,留有孤儿的,可以由市社会福利中心予以收养。给予突遭变故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63.在锡常住的台湾同胞可持有效证件在相关网点办理无锡市园林电子一卡通,获得前往指定景点一整年不限次数的入园游览服务。台湾适龄儿童和老人来锡游览,凭台胞证享受无锡市民同等待遇。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台湾大中小学生集体参观给予免费。(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文广新局、市民政局、市文旅集团、市委台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64.台湾同胞来锡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胞证)登记住宿本市合法经营的宾馆、饭店、酒店、旅馆、民宿等住宿经营实体。在锡常住的台湾同胞可办理市民卡,享受与无锡市民同等待遇。台湾同胞持市民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无锡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各类优惠。在硕放机场建立便捷的锡台空直航运输体系,设立台胞口岸办证窗口,24小时保障台湾同胞出入境口岸办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委台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65.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老年台湾同胞(年满60周岁及以上)可到指定地点登记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可在公交公司指定的地点办理老年人公交卡(老龄卡、特殊卡),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游览政府主办的公园、旅游景点和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等方面享受同无锡市老年人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文广新局、市文旅集团、市委台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66.发挥好各级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台商保障法律顾问团等平台作用,为台湾同胞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向台湾同胞提供服务的统一对外窗口,运用微信公众号和热线电话(0510-81821139)及时为台湾同胞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帮助,同时通过各市(县)区级服务窗口为台湾同胞提供各类帮助。(责任单位:市(县)区台办) 
  本实施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随现代产业和太湖人才计划的政策调整而调整。本实施意见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台办承担。江阴、宜兴参照本实施意见实施。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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