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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系列——制定了规章制度就能胜诉吗? |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4:09:34 点击次数:1759 关闭 |
案例回放 某公司职工强某连续旷工六天,公司根据职工奖惩制度的规定,对强某作出辞退的决定。强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诉,要求公司撤销辞退决定,庭审中强某对其连续旷工六天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其根本不知道公司还有什么职工奖惩制度,而公司认为职工奖惩制度在公司食堂门前的橱窗中张贴了一个月,强某不可能不知道。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未能提供职工奖惩制度已公示的证据,该制度对职工没有约束力,故撤销了公司辞退强某的决定。
专业分析 本案中,职工违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公司最后还是败诉了,唯一的原因就在于职工奖惩制度的法律效力并没有得到认可。那么,到底怎样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规章制度要产生法律约束力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制订程序要民主和形式上要向劳动者公示。本案中,公司也许确实在食堂门前的橱窗中公示了一个月,但却提供不了任何证据来证明这一事实,且这种公示方法也不能保证每一位职工都已经知道。在实践中,众多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往往因没有证据证明相关规章制度已经公示而限入窘境。如何有效地公示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公司需要把握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已经切实履行了向员工公示规章制度的义务。
律师提醒 用张贴、公告、网络、电子邮件等形式公示规章制度,都存在证据容易灭失的弊端,所以我们还是建议用人单位通过员工直接书面签收、学习讨论考试签到等方式进行公示,以便于保留原始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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