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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系列——岗位撤销就可辞退员工吗? |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4:24:24 点击次数:1817 关闭 |
案例回放 江某于04年6月与某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资本运营总监,月薪12000元。江某在公司的业绩尚可,但是06年公司董事长告诉他:由于受市场环境影响,董事会决定从原来的扩张战略改为收缩战略,资本运营总监的岗位也将被取消。随后,人事经理发给他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你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公司正式通知解除合同。江某认为岗位撤销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遂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专业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改变经营战略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何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的情况。本案中,该公司只是改变了经营战略,其他并没有改变,不能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更不能被认为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该公司不能据此也江某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提醒 单位要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要经过和职工协商变岗的程序,且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还要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龄计发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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