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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系列——职工患病就可辞退吗?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4:23:57 点击次数:1790 关闭

案例回放

汪某96年参加工作,进入无锡某公司,07年4月因患脑溢血住院治疗。公司为汪某支付了半年的医疗费用后,拒绝继续支付,并提出汪某非因工患病,已经长达半年不能参加工作,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劳动合同已经失去意义,因此应予以解除。汪某不服,认为自己虽然不能工作,但应享受职工患病期间的医疗待遇,自己还应享有至少一年的医疗期,在此期间,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汪某遂和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专业分析

    职工患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是否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从单纯的民事合同角度出发,认为一方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就应该解除,这种理解忽视了劳动合同的特殊性,也与有关劳动法律政策相矛盾。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的规定,汪某应享受12个月的医疗期待遇,在此期限内,公司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律师提醒

医疗期是劳资纠纷的高发区。即使医疗期满后,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也要经过调岗的程序,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要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龄计发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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