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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系列——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辞退吗?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4:39:07 点击次数:1974 关闭

案例回放

周某通过应聘进入某通讯公司工作。07年3月1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从签订日起),试用期三个月,工作内容为销售代表,录用条件为试用期内完成10万元的销售。周某工作后遵守规章制度,但没有完成一个订单。07年6月5日,周某接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认为周某在试用期内没有任何销售业绩,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周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申诉,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支持了胡某的申诉请求。

 

专业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了录用条件,周某也确实没有完成一个订单,但公司为什么还是败诉呢?那是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分析,劳动者必须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公司要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试用期期满后公司就不能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了。本案中,公司并未在试用期内对周某进行考核,也没有在试用期内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在试用期满后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和程序,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首先要有证据证明具有明确可操作的录用条件,其次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这一条件,再者要在试用期内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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