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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系列——单位“放假”也有错吗?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4:38:20 点击次数:1943 关闭

案例回放

胡某工作表现较差,单位想辞退胡某,但苦于找不到合法的理由,也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HR给单位领导出了个“高招”,给胡某“放假”,放假期间每月只支付胡某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费,以此来“逼”胡某辞职。哪知被“放假”的胡某,却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等。单位认为,给员工放假属于企业管理权的范围,且单位也按月支付了生活费。胡某遂申诉到劳动仲裁委,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支持了胡某的申诉请求。

 

专业分析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达到“逼”员工辞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目的,动不动就让员工“放假”、“停工反省”,这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甚至不发放任何工资。对此,《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为了不正当目的,不为劳动者安排工作,给劳动者“放假”或要求“停工反省”,是一种典型的不给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违法行为,劳动者据此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事实上,在新法背景下,用人单位对于那种表现不好的员工,完全可以通过绩效考核的建立实施、薪酬的细分管理等合法手段对员工进行优胜劣汰,以“放假”、“停工反省”的手段“逼”劳动者辞职不仅是不聪明的,也是违法的。

 

律师提醒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扩张,给劳动者“放假”、“停工反省”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学习理解法律的规定,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成本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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