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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系列——离职后的工资何时支付?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4:42:10 点击次数:1935 关闭

案例回放

吴某系某公司业务员,吴某在5月11日书面通知公司总经理将于6月11日辞职,总经理也表示同意。6月11日,吴某和公司办理了交接手续,公司也向吴某出具了离职证明,但双方为何时发放最后工资发生了争议。吴某认为,自己要到外地工作,不方便再来无锡,公司应该将最后一个多月的工资在离职时一次性支付给他。而公司认为,《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公司也都是每个月25日才发放上个月的工资,离职的吴某也不能例外,公司在7月25日前向吴某支付最后的工资都不违法。况且,公司已经向吴某出具了离职证明,何时发放工资并不影响吴某的再次就业,并且公司财务结算系统都设置了固定的结算和支付流程,客观上也无法提前单独为吴某进行结算支付,遂不同意在离职时一次性支付工资。

 

专业分析

    本案是一起特别典型的离职纠纷,也现实生活中特别常见。本案中,企业一方似乎挺在理,因为《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确实有“工资支付周期不晚于一个月”规定,公司也确实是每个月的25日才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客观上企业也无法特别为吴某一个人进行结算支付。但是《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支付周期不晚于一个月”规定仅仅针对正常在职时的情形,《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无论何种原因和理由,企业都应在离职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吴某的工资。

 

律师提醒

    无论是劳动者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还是企业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离职时双方“心里总有一些不痛快”,“好聚往往不能好散”,但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基于诚信原则,履行工作交接和工资结算等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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