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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系列——员工有错单位能不退工吗? |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4:43:09 点击次数:1903 关闭 |
案例回放 三年前,无锡某电子公司到科大招聘到小李,并送小李到国外总部培训一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小李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果小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违约金5万元。小李培训结束半年后提出辞职。公司批准但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小李不肯遂自行到其他公司上班,公司HR多次电话通知小李到公司支付违约金并办理退工,小李不予理睬。三个月后,小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办理退工手续,转移人事档案。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
专业分析 现实中,经常会有企业以员工在离开公司时不交培训费、不退住房、不交违约金、不赔偿损失等为理由,扣押员工档案、拒办退工手续,企业以为以此就可制约住员工。本案中,小李的做法确实是错误的,因为他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应该在离职是向单位赔偿违约金,但单位能否以此为由拒办离职手续呢?答案是否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也就是说,无论何种原因和理由、不论劳动者是否有过错,企业都应在离职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但本案中,公司能否另行要求小李支付违法金呢?答案同样也是否定的,因为公司没有在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劳动仲裁,公司有理的官司因为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而败诉,真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律师提醒 给员工办理退工离职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拒绝履行这一法定义务。至于劳动者具有过错行为,用人单位则应及时另行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维权。当然,本案中的小李虽然可以打胜官司,但这种不诚信的做法也是不道德的,和建设法治社会、诚信社会和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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