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欢迎您的光临

青菁园地

联系我们

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电话:0510-82719983
传真:0510-82757760
邮编:214101
地址:无锡市东亭友谊南路88号三楼(太湖大道南侧)
电子邮箱:wuxi_taixie888@sina.cn

微信公众号:

法律课堂

离职系列——“辞职”一个月就可走人吗?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4:47:10 点击次数:1943 关闭

案例回放

员工小王向公司领导递交了辞职申请书,内容为:尊敬的总经理,因本人个人原因,现向公司申请辞职,希望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望总经理批准同意。小王正常上班一个月后就不再上班,公司也未为小王办理任何离职手续,两个月后公司即以小王无故旷工长达一个月为由,作出辞退小王的决定。小王不服,认为法律明确规定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就可以无理由辞职“走人”,自己辞职根本无需单位批准,公司作出辞退的决定没有道理。小王遂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撤销辞退决定。

 

专业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王的“辞职申请书”是否需要公司“批准”。如果需要“批准”,那小王一个月未上班就构成旷工,公司也就有权辞退;反之,如果不需要“批准”,小王提出辞职后一个月劳动合同当然解除,公司那就无权辞退。《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要符合“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这唯一的条件,无论单位是否批准或同意,劳动者都可以辞职。据此是不是可以说小王的“辞职申请书”不需要公司“批准”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小王提交给公司的辞职申请书的内容分析(根据“申请辞职”“希望”“望总经理批准同意”等词语),其辞职申请书根本不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而是一份要求和公司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或要约。既然是协议解除,那必须双方都同意才能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公司并没有同意和小王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小王提交“辞职申请书”一个月后劳动合同并没有当然解除,小王仍然还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公司当然也就有权以旷工一个月为由辞退小王了。

 

律师提醒

“细节决定成败”,在实务操作中,往往一个字或者一个词,都会决定一个案件的胜败。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对于向对方发出的每份法律文件都要斟词酌句、咬文嚼字。

国台办 | 省台办 | 全国台企联 | 无锡市政府 | 无锡科技局 | 无锡商务局 | 无锡经信局 | 无锡人社局 | 无锡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