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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系列——终止后发现怀孕还能“回来”吗?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4:47:53 点击次数:2121 关闭

案例回放

迟某劳动合同到07年12月31日期满,公司与迟某终止了劳动合同,并为迟某办妥了全部离职手续。08年1月20日,待业在家的迟某到医院检查,医生诊断迟某已怀孕一个多月。迟某遂带着诊断报告到公司“理论”,要求公司撤销终止手续,和其延续劳动合同期限,理由是终止劳动合同时她就已经怀孕。公司拒绝再和迟某恢复劳动关系,理由是双方劳动合同已于07年12月31日终止,终止时双方对迟某已经怀孕都不知情,所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没有任何过错。迟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到其“三期”期满为止。

 

专业分析

    本则案例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后,女职工才发现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就已经怀孕,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三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顺延至“三期”期满。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单位决定终止与迟某的劳动合同时,迟某并未提出异议,双方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事后迟某才声称自己在终止前就已经怀孕了。从表面上看,单位与迟某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了,现在迟某怀孕,单位已没有任何法定义务了。但事实上,迟某怀孕这一客观事实在终止前就已经存在,而从怀孕到发现怀孕,再到被明确诊断为怀孕,肯定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但无论是否被发现、是否被诊断,迟某终止时就已经怀孕是一个确定无疑的客观事实,基于此,单位就应该与迟某延续劳动合同期限到“三期”期满。

 

律师提醒

    为了充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国家、江苏省和无锡市都出台了大量给予女职工以特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也是劳动争议的热点区域。用人单位应该充分“吃透”这些法律和政策,以免碰到女职工保护这一“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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