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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系列——到期终止还要补偿吗?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4:50:46 点击次数:2007 关闭

案例回放

蒋某合同期限为07年1月6日至08年1月5日。07年底领导研究后认为劳动合同法将于08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力成本将大幅上升,而蒋某表现又一般,遂决定不再续签。元旦假期上班后,HR根据领导的决定向蒋某发出终止通知书。而蒋某申请劳动仲裁,认为根据新法的规定,公司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须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而公司则认为,蒋某的劳动合同签于新法实施之前,并不适用新法;且合同期限一年365天中有360天是在新法实施前,要求公司根据新法支付经济补偿并不公平;期满和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是单位的权利,公司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所以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支持了蒋某的请求。

 

专业分析

    本案中,蒋某的劳动合同签于新法实施前,期满则要到新法实施后,这种情况下是否适用新法?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呢?现实中类似于本案的情况非常普遍,此类问题也受到了劳动者和单位的广泛关注。对此,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根据新法规定,单位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而期满终止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那么本案这种情况是否适用新法呢?劳动合同法第96条又规定,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新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新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这条规定也就明确告诉我们,本案这种情况也应适用新法,但经济补偿的年限应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本案中,公司08年1月5日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的工龄为只有五天,但公司同样要向蒋某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律师提醒

    “期满终止也要支付经济补偿”是新法的重大变化,劳动者在任何单位都要有离职的时候,经济补偿对于单位来说也只是早发晚发的问题,所以同等条件下,企业因为新法的实施劳动力成本至少要提高十二分之一,对此企业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在合法的前提下科学设计薪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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