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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系列——领了经济补偿还可反悔吗?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4:51:47 点击次数:2119 关闭

案例回放

蒋某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07年8月6日至08年8月5日。07年9月5日公司向蒋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通知称:因公司内部业务调整,与蒋某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江苏省的规定发给蒋某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蒋某作为受送达人在该通知上签字。同月8日,蒋某到公司财务部,在经济补偿金申领凭证上签字并领取了该款项。同月9日,蒋某即向劳动仲裁委申诉,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恢复其工作岗位并赔偿其损失。

 

专业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蒋某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行为是否是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认可?蒋某认为自己仅仅是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领取了公司的经济补偿金,并不意识着对公司单方解除行为的认可,蒋某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继续主张权利;而公司则认为蒋某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并未提出异议,相反还从公司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这些应视为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权再要求撤销公司的解除行为。仲裁庭审理后没有支持蒋某的请求,因为其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和情理相违背。首先,蒋某明知公司已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还是向公司申领了经济补偿金,其行为表示其已同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此时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转化为双方合意一致的意思表示;其次,当事人在作为意思表示时应遵守“禁反言”的基本法律原则,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对其已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予以否认;近年来,随着更多保护劳动者立法政策的出台和相关部门执法力度的加强,用人单位违反用工现象得到一定的遏制,但劳动者恶意欺诈和随意违约等不诚信行为却成泛滥之势,本案中蒋某的反悔行为不应得到司法实践的纵容。

 

律师提醒

    劳动者随意反悔的行为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最好还是以协商解除的方式和员工充分沟通好,并和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以避免类似本案这种纠纷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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