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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系列——工资中包括补偿费的约定有效吗?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5:07:44 点击次数:2043 关闭

案例回放

强某为某公司研发工程师,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强某离职后的两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否则应向公司赔偿违约金250000元;强某的月工资为6000元,其中2000元为上述竞业限制的补偿费。07年10月,强某从公司辞职后跳槽到同行公司工作。原公司知悉后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强某立即从竞争对手单位辞职,并赔偿公司违约金250000元,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公司的请求。

专业分析

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工资中已经包括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约定是否有效?竞业限制是对员工择业权的限制,必然会对员工离职后的利益不良影响,所以用人单位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补偿。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达到不付补偿费,却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目的,采取多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本案中以工资中已包括补偿费的约定就特别具有典型意义。《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皆作了严格的限制,即应在离职后按月支付,这是一种强制性的支付方式,任何其他支付方式皆因违法而无效。其实,从企业的角度来考虑,在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义务时,也应该注重于公平,尊重员工的权利,不能自己一点付出都没有,却要求员工付出那么多,否则即使签订了类似的合同,员工也根本不会尊重这种合同,更无从谈起去主动履行了。对于企业来说,显失公平的合同本身就是劳动争议发生的隐患,应该引以为戒。

 

律师提醒

     实践中类似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违法做法还有很多,如在每年的年终奖中一次性发放补偿费、离职时未经过员工同意就一次性发放补偿费……如此种种,皆因违法而无效,企业只能是“付了钱而限制不了人”,真可谓“偷鸡不成倒蚀一把米”。

 

(本文作者李风,无锡市涉台法律服务团秘书长、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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