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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工资系列——离职了还有年终奖吗?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5:09:11 点击次数:2380 关闭

案例回放

吴某和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从06年1月1日到07年12月31日。07年底,公司通知吴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08年3月,离职后的吴某得知公司在春节期间发放了07年的年终奖,原来的同事都得到了至少8000元的年终奖,而公司并未给他发放年终奖。吴某遂找公司领导理论,认为自己07年全年为公司工作,应该得到07年的年终奖,而公司认为07年的年终奖发放时吴某已经离职,无权再得到公司的年终奖,并且年终奖属于奖金的一种,不属于工资的范围,法律政策对奖金的发放并没有任何规定。吴某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07年度的年终奖8000元,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吴某的请求。

 

专业分析

实践中,类似本案中公司做法的企业很多,他们认为工法律政策对工资有明确的规定,而奖金不同于工资,所以公司对奖金可以随意决定、任意处理,殊不知这样的理解是完全错误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奖金也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也就是说奖金和工资一样都属于劳动报酬,只不过名称说法不同而已。本案中的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所以也受有关劳动报酬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这也是我国《宪法》确认的基本分配原则,年终奖的发放当然也必须遵循这样的原则。本案中,公司对年终奖的性质、发放范围、发放条件等皆未有任何规定,而根据一般的理解,年终奖是对过去一年工作的奖励,吴某在07年为公司提供了全年的劳动,应和其他员工一样得到包括年终奖的全年报酬。所以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制订年终奖的分配方案,但是本案中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没有对年终奖进行明确的规定,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吴某应当得到相应的年终奖。

 

律师提醒

    在年终奖问题上,建议企业要利用好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企业劳资管理基础工具,在这些工具里明确界定年终奖属于特殊福利,而非一般的劳动报酬,并且明确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条件等内容。(案例来源于《无锡企业劳资管理法律实务操作手册》,咨询抢购电话85225500)

 

(本文作者李风,无锡市涉台法律服务团秘书长、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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