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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系列——末位就要淘汰吗? |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4:23:14 点击次数:1775 关闭 |
案例回放 朱某是某企业的油漆工,劳动合同期限从03年11月至07年11月止。06年2月开始,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规定被定为C级者将被辞退,年终各部门有5%的末位者将被淘汰。为此,该企业向各部门颁布了“ABC三级考核制度表”及相关配套制度,明确了考核时间、考核内容及要求,该考核制度亦得到了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朱某06年8月到12月份每月考核结果均为C级。07年1月21日,企业根据末位淘汰制规定发出辞退朱某的决定,朱某不服而提起劳动仲裁。
专业分析 “末位淘汰制“是从国外引进的一种先进人力资源管理方法,就是企业自己制定考核标准,然后对员工进行考核,经过考核后将排名相对靠后的人员予以淘汰、辞退的一种管理方法。本案中的企业就是采用了这种制度,但末位淘汰制度是否符合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呢?《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都有类似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也就是说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处于末位而解除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就是说“未位”和“不胜任工作”之间要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联结起来;第二,劳动者要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第三,再次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此外,在程序上,还要提前通知工会,并依法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而本案中的企业辞退朱某都没有满足上述条件,败诉也是必然的。
律师提醒 对于企业来说,劳动法律政策是劳资管理和HR工作的底线,任何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和方法都要经得起劳动法律政策的检验,否则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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