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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系列——单位好心就能办成好事吗?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4:32:38 点击次数:1900 关闭

案例回放

06年2月,某公司为了减员增效,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均不再续聘。5月,人事部经理解某的劳动合同将于月底到期,考虑到解某是为公司工作了六年的老员工,总经理主动找解某谈话,表示愿意再给解某两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解某可以不来公司上班以寻找新的工作,工资照发,解某当时对总经理的照顾深表感谢。但过渡期结束后解某仍未找到新的工作,在此情况下公司为其办理了合同终止手续。解某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支付七个月工资的各类补偿。

 

专业分析

本案中,解某和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双方没有续签,公司“好心”地为他保留了劳动关系,给他继续发工资,此时解某和公司形成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呢?《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第38条还规定,此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解某的工龄是六年,单位就是要赔偿其六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并且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解某,还要加上一个月赔偿金,所以单位确实应该支付解某七个月工资的各类补偿。试想,如果单位当时能及时和解某终止劳动关系,那么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单位无须付出任何成本。

 

律师提醒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如果双方要续签劳动合同的,就应该及时续签;如果双方不愿续签的,单位就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办理相应的终止手续,以免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从而“好心”办成“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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