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欢迎您的光临

青菁园地

联系我们

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电话:0510-82719983
传真:0510-82757760
邮编:214101
地址:无锡市东亭友谊南路88号三楼(太湖大道南侧)
电子邮箱:wuxi_taixie888@sina.cn

微信公众号:

法律课堂

离职系列——终止=解除?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4:33:11 点击次数:1917 关闭

案例回放

甲某从物流公司跳槽后进入了某速递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03年3月1日起至05年6月30日止,速递公司承认甲某在物流公司的连续工龄,当其与甲某解除该合同时,将根据甲某的连续工龄进行经济补偿。05年6月30日,合同期满,速递公司未与甲某续签劳动合同,甲某也未再去速递公司上班。05年7月5日速递公司向甲某送达了退工通知单,并于8日为甲某办理了退档手续。甲某遂向某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速递公司按其连续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速递公司则认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专业分析

解除和终止是劳资关系领域最易混淆的两个概念,因为这两者都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结束,但解除是指劳动关系的提前消灭,而终止通常属于劳动关系的正常结束,并且这两者的法律后果也是不一样的。在本案中,甲某与速递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也不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原来的劳动关系因期限届满而自然终止,应属于劳动合同终止,而不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在此基础上可以据此来确定本案中相关的法律后果。根据当时的有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间届满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速递公司和甲某的劳动合同也明确约定,只有公司与甲某解除合同时,单位将根据甲某的连续工龄进行经济补偿,所以在当时的法律背景下,单位无须向甲某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律师提醒

该案如果发生在08年1月1日后,将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因为《劳动合同法》对此问题作了不同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期满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办理相应的终止手续,以免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从而“好心”办成“坏事”。


国台办 | 省台办 | 全国台企联 | 无锡市政府 | 无锡科技局 | 无锡商务局 | 无锡经信局 | 无锡人社局 | 无锡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