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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系列——严重违纪就能开除吗? |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4:34:20 点击次数:1906 关闭 |
案例回放 某公司系外资企业,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职工连续旷工六天属严重违纪情形之一,公司可予开除,该员工手册依法经过了民主和公示程序。06年4月,强某连续旷工六天,公司遂根据员工手册的相应规定,对强某作出开除的决定,并向强某依法送了开除决定书。强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辞退决定,庭审中强某对其连续旷工六天的事实没有异议,对公司员工手册的效力也没有异议,但认为公司的性质属外商企业,不能适用开除处分。仲裁委审理后撤销了公司开除强某的决定。
专业分析 本案中,职工违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员工手册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公司最后还是败诉了,唯一的原因就在于公司错误地适用了“开除”,将开除和解除劳动合同混为一谈。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员工具有严重违纪等法定情形,单位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立即通知员工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而开除属于行政处分,是指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破坏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最严厉处分,其主要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此文件详细规定了开除需由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等复杂程序,最为关键的是此规定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并不适用外资企业。本案中,公司的正确做法是将员工手册的开除表述修改为解除劳动合同,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提醒 “开除”是企业劳资管理中最常见的字眼,殊不知已经“过时”。劳动法的最大特点在于法律多、变化快和体系乱,企业劳资管理也必须“与时俱进”,及时掌握劳动法的最新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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