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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系列——协商解除单位就没有风险吗?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4:35:11 点击次数:1963 关闭

案例回放

公司一直想辞退徐某,但苦于一直找不合法的理由。某日,徐某电话通知公司HR欲三日内离职,HR当即表示同意,并于三日后为徐某办妥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离职手续。徐某离职后发现新公司还不如原来公司好,于是再次打电话要求回到公司上班,HR当然表示拒绝。一周后公司收到了劳动仲裁委的开庭通知,徐某认为公司无故解除合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工资。庭审中,公司认为是徐某要求协商解除合同,而不是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并申请HR到庭作证。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证人证言因HR和公司有利害关系而没有证明力,裁决公司和徐某恢复劳动关系。

 

专业分析

本案中,公司败得似乎有点“冤”,因为确实是徐某自己要求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但从法律视角来看,公司败得理所当然,因为公司欠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欠缺证据的原因则是员工离职管理的漏洞---有效文书的欠缺,仅凭徐某的一个电话,便在无任何有效文书的情况下办理了员工离职手续,空口无凭,显然不妥。妥当的做法应该是立字为据,要么由员工提出书面申请,然后公司同意;要么由公司制作协商解除协议书,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员工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对单位来说,是一种风险最小、没有成本的离职方法,但在本案中,由于公司HR的操作处理不当,无故丧失了一次极好“辞退”徐某的机会。

 

律师提醒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不讲“事实”的,因为法律只讲证据,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在法律上来说就没有任何意义,企业的劳资管理一定要牢牢把握“证据为王”这个最核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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