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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系列——暴力侵害而解除有经济补偿吗?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4:52:31 点击次数:2074 关闭

案例回放

吴某在某公司就职,与公司签有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至08年10月。一天,因为上班途中遇阻车,导致上班迟到。人事经理发现后,便指责她,并要扣她当月全勤奖。由于以前两人的私人关系便不是很和谐,吴小姐对其也有成见,于是乎两人发生舌战,互不相让,后来两人都出言不逊,人事经理便对其拳脚相加,施以暴力,致使吴小姐受伤。吴某觉得以后也没法在这公司好好呆下去了,于是便以单位施加暴力行为为由行使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当于其两个月的经济补偿。


专业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法》规定尚需要通知用人单位,而《劳动合同法》规定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即只要出现这种情形,劳动者便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也即立即辞职。同时,也可以看出,劳动者行使无需通知的解除权,必须是存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情形。案例中,吴某并不存在被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其劳动的情形,而是因争吵而被施以暴力,施暴者虽是人事经理,但非代表公司施暴,施暴的目的也不是为了强迫吴某劳动,因此该案中吴某不能以此为由行使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当然也就不能获得其所希望的经济补偿了。至于吴某被人事经理暴力侵害一事,则属于治安处罚或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范畴了。

 

律师提醒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可谓全面的保护,劳动者应该充分理解掌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意和具体规定,勇于、擅于拿起法律核武器保护自己,切不可以偏概全,曲解法律规定,那样的结果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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