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欢迎您的光临

青菁园地

联系我们

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电话:0510-82719983
传真:0510-82757760
邮编:214101
地址:无锡市东亭友谊南路88号三楼(太湖大道南侧)
电子邮箱:wuxi_taixie888@sina.cn

微信公众号:

法律课堂

离职系列——公司给员工配了电脑还能讨回来吗?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4:53:22 点击次数:2240 关闭

案例回放

吴某经公开招聘到某软件公司工作。为了方便吴某的工作,公司特意给他配置了一台进口高级笔记本电脑,但交接电脑时双方未有任何书面凭据。根据该软件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配给员工的电脑并不是送给员工,而是以负责保管的名义供员工使用,员工在离职时应将其保管使用的电脑归还公司。吴某工作一段时间后,提出了辞职。辞职前,吴某并未将电脑归还公司,公司多次向其讨要未果。于是,该软件公司只得将吴某诉至仲裁委,要求吴某履行交接义务,向公司归还笔记本电脑。在法庭上,吴某对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无异议,但认为其从来没有收到过公司的电脑。公司所提供的员工证人证言并未被采信,最终公司败诉。


专业分析

本案是员工离职交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也就是说,办理工作交接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而这里的工作交接,既包括员工向公司进行其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上的交接,也包括财物上的交接。但问题的关键是,公司要证明要求员工交接什么内容,即要证明要求员工具体交接什么工作内容,有什么财物已由员工保管而要员工归还等等。本案中,公司制订了有效的规章制度,但最终还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赔了电脑还输了官司。原因是十分明显的,即公司的劳动管理中存在漏洞。如果本案中的公司在将笔记本电脑交由员工使用和保管前,让员工出具领用单,并让员工签字确认,那么本案中失败的就是员工了。

 

律师提醒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不仅有企业有形成本的增加,更有劳动管理理念的更新和管理制度的规范,本案例告诉我们用人单位在每个劳动管理的环节都要树立法律理念和证据意识。当然,本案中吴某的做法也有违诚信原则,并不值得提倡。

国台办 | 省台办 | 全国台企联 | 无锡市政府 | 无锡科技局 | 无锡商务局 | 无锡经信局 | 无锡人社局 | 无锡环保局 |